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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》正式施行
2015-11-9   浏览:7742次     上一条  下一条

   《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》1日起正式施行。条例明确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性公益事业,倡导公民应遵循自愿、无偿的原则,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。

  据了解,此条例是贵州省范围内关于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的法律条例。条例中的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,仍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、肺脏、肝脏、肾脏等器官。

  条例规定,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,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不得违背临床移植技术需要获取人体器官,不得违背捐献者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。民政等部门应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,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、停放、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。公路、铁路、民航等管理者、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。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,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,救助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、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。

  根据条例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私自处理、买卖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,有违法所得的,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予以没收。

  此外,公民死亡后捐献人体眼角膜、血管、骨骼等组织的,参照条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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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红十字会

                主办

陕西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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