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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官供体的基本要求
2012-4-20   浏览:6390次     上一条  下一条
器官供体的基本要求:

  1、无恶性肿瘤(原发脑肿瘤除外);

  2、无艾滋病;其他传染病,在特殊情况下,为了挽救生命,在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后亦可考虑;

  3、无严重的全身感染

  4、有关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。

  心脏供体的要求:

  1、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

  2、均为脑死亡患者;

  3、年龄(男性<45岁,女性<50岁),但是由于对供心需求量的不断增加,来源困难,已逐渐放宽年龄范围,甚至更大年龄组(55-60岁)的移植取得较满意的效果;

  4、无心脏异常(左室和冠状动脉造影).

  5、无严重低血压与心停跳史;

  6、无严重胸外伤。

  肝脏的要求:

  1、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

  2、年龄一般无限制,最好﹤65岁;

  3、无重大肝胆系统疾病;

  4、无全身性疾病:结节性脉管炎、胶原疾病;

  5、无严重肝外伤;

  6、肝脏热缺血时间原则不超过5分钟,最好是有心跳的脑死亡尸体;

  肾脏的要求:

  1、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;

  2、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;

  3、无慢性肾病、少尿性急性肾衰;

  4、年龄大于60岁、 轻度高血压 、可治疗的感染、

  非少尿性急性肾衰、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在病情十分危急,供体来源困难,为了挽救生命,在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后亦可考虑。

  角膜的要求:

  1、年龄最好在6-60岁,其中以介于18-35岁最佳,小于6个月和大于90岁不适合捐献;

  2、恶性肿瘤已侵犯眼组织者以及白血病,何杰金氏病、某些眼部疾病如眼前段恶性肿瘤、视网膜母细胞瘤、病毒性角膜炎、角膜变性或疤痕、青光眼、虹膜睫状体炎、化脓性眼内炎以及做过内眼手术者等不适合捐献。

  3. 感染过鼠疫、霍乱、病毒性肝炎、脊髓灰质炎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、狂犬病等患者不适合捐献。其他传染病治愈后,在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后可考虑捐献,仅限用于板层角膜移植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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